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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:0577-62891398国务院各有关部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方案单列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厅(委、局)、国土资源厅(局),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建造局、国土资源局,电监会各派出机构:依据《关于印发<2006年工程建造项目建造用地目标修订项目方案>的告诉》(建标函〔2006〕207号)的要求,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担任修订的《电力工程建造项目建造用地目标(火电厂、核电厂、变电站和换流站)》,业经有关部门会审,现同意为全国一致的建造用地目标,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。原1997年版《电力工程建造项目建造用地目标(火力发电厂、变电所部分)》一起废止。本建造用地目标施行的监督管理,由国土资源部担任;详细解说作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担任。